微信集赞奖励不兑现?商家已违约!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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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是当下盛行的一种营销方式,“集满50个赞,赠送电影票一张”、“集满88个赞,可免费领取礼物一份”……类似的集赞促销活动在我们的微信朋友圈已司空见惯。由于微信集赞活动传播广、受众多、成本低,不少商家热衷于这一新型的营销方式,而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
某摄影工作室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送了关于“集赞转发免费拍摄活动”的广告,具体活动内容为:集赞58个送888元豪华个人写真一套。集满相应数量的“赞”后,凭手机和微信集赞截图即可到店确认,到店确认时需缴纳预约金200元,取照片时退还该笔预约金。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集满58个“赞”后,到该摄影工作室进行登记确认并缴纳了200元预约金。后该摄影工作室为王女士提供了拍照服务,并将照片提供给王女士进行选片,但选片完成后,该摄影工作室一直没有向王女士交付照片成品,王女士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8月,王女士得知该摄影工作室已停止营业,无法按约定向其交付照片成品。王女士认为该摄影工作室并未按约提供真实的服务,已构成违约,遂将该摄影工作室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和承诺系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摄影工作室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参加“集赞转发免费拍摄活动”的要约,活动内容明确具体,王女士根据要约内容完成集赞并到该摄影工作室处进行登记确认,王女士与该摄影工作室之间的摄影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摄影工作室理应按约定为王女士提供拍摄并交付相片。现该摄影工作室仅为王女士拍摄了照片,但未将最终的成品交付给王女士,且未退回已收取的200元预约金,已构成违约。
当消费者好不容易集齐“赞”,找商家兑换服务或礼品时,除了上述案例中商家直接拒绝兑现承诺的情形,商家还可能会增设限制性条件:如“已错过兑换时间”、“礼物已全部兑换完”、“要求加购另外的产品才能兑换”等,这些关键细节在活动中却未事先作详细说明。
从营销的方式来看,尽管商家未和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当消费者按照要求转发广告宣传内容并“集赞”,实际上已经和商家形成合同关系。若有限制性要求,商家应事先声明。如果“集赞”广告标明消费者“点赞”即可获得相关礼物,那么,该广告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的“点赞”行为,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合同依法成立,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广大消费者对朋友圈不规范的集赞活动要提高警惕,切忌盲目跟风参与。如果碰到不诚信商家,应当主动维权。广大商家发布活动广告时也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活动的详细信息,包括活动产品、期限、人数限制等,做到诚信经营,及时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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