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需谨慎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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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互帮互助时常发生。然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无偿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则是一大难题。最近,一则“无偿接送熟人孩子放学,途中因意外致孩子受伤”的纠纷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密切关注。
张某某与杜某倩为朋友关系,两人的孩子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由于杜某倩和其丈夫牛某奇上班较忙,无法按时接送孩子,张某某就经常帮忙接送其孩子牛某某上下学。2020年6月的一天,在张某某骑电动车接孩子回家途中,牛某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牛某某左手环指和小指处皮肤挫伤,牛某某住院六天,医保报销后实际支付医疗费为7757.04元。牛某某入院治疗期间,张某某去看望时留下了2000元。杜某倩认为张某某应当赔偿牛某某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遂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帮工”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词汇,它更多地是对一种社会关系的界定。往往发生在具有特殊社会关系的主体(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通常表现为帮工人在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无偿向其提供劳务,具有无偿性、单务性、临时性、互助性等特点。本案中,刘某某作为牛某奇、杜某倩的熟人,为其二人帮忙照顾孩子,并未对此约定报酬,双方构成 “义务帮工关系”。
被帮工人接受义务帮工不是法律上的随意行为,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也需要承担帮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各种风险。牛某奇与杜某倩作为接受义务帮工的一方,在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与牛某某两名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时,应当能预料到在非机动车仅安装一个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但搭载两名儿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但仍将牛某某交予张某某,应当认定其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对牛某某损伤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牛某某安放在儿童固定安全座椅上,应当认定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另,张某某对牛某某的受伤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其在牛某某受伤住院后还主动前往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歉意,这种对邻里朋友的善意行为值得肯定与赞扬。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牛某奇与张某倩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并未对义务帮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行了规定。对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鉴于义务帮工的特点以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失的,除因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由被帮工人向帮工人追偿的外,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弘扬,但是在无偿帮助他人时也要谨慎作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接受帮助的一方也要考虑清楚是否接受帮助,因为你接受的不仅是他人的帮助,还有他人的责任。同时在接受无偿的帮助时也要心怀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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