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之窗——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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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负适度的容忍义务,但一方权利的行使必定会影响另一方,如果权利人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侵犯他人权益。因此,相邻各方在利用其不动产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同时接受法律规定的对自己不动产利用的限制。
王某系常州市某小区22幢3单元302室业主,李某系该单元202室业主。2020年年底李某购买202室房屋后,在其房屋南面外墙上方安装了雨棚。王某认为李某安装雨棚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雨棚。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上下毗邻,系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权利人在生活必需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相邻权时,另一方权利人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但相邻权的运用超出合理范畴,给相邻另一方权利人的生活造成不应有的妨碍而侵权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本案中,李某在其房屋南面外墙上方搭建雨棚,紧邻王某房屋的南边卧室,该雨棚不仅易堆积垃圾,遇到雨天也会产生噪音,阳光照射时还会有一定的反光,且雨棚的搭建客观上增加了不法分子进入王某房屋的安全风险。李某的相邻权运用超出合理范围,对王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妨碍,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故王某要求李某拆除雨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日常生活中,邻里因为物理居住空间上近距离而极易产生各种矛盾。如通行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造建筑物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等。《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四项原则,这也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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