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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需缴纳物业费吗?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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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姜某在杭州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交房手续,并同时与该小区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此后姜某一直没有入住。2018年底物业公司要求姜某交纳半年度物业费,姜某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拒绝交纳。为此物业公司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应付的物业费。

姜某主张其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过物业提供的服务,并且提交了照片证据证明物业不作为,小区存在卫生状况差、外墙皮脱落、物业私拉电线等情形。物业认为,物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姜某因为个人原因未居住与物业无关。物业保洁人员每日定时清理垃圾、姜某提到的墙皮脱落问题,物业已积极联系施工单位全部维修完毕、物业不存在私拉电线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姜某表示物业服务不达标,但其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物业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的合同利益,且姜某主张的物业服务问题亦不宜根据某一短时期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问题来认定,而应考虑小区的整体服务情况和持续状态予以确认,故法院认为姜某所述的问题不足以构成减免物业费的理由,对其相关辩解不予采信,判决姜某须按约交纳半年物业费。

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当前因为空置房屋与物业产生纠纷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对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业主应当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业主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交纳。开发商迟延交付的,迟延期间的物业费,业主有权拒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拒付物业费。

物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如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的合同利益(如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物业费可适当减免。

物业在保持小区的干净整洁、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舒心的居住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用心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不仅是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也是对物业服务的肯定。而对于收着高昂的费用,对业主和公共环境管理不闻不问、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业主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减免物业费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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