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个人隐私,当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时,请同意使用所有cookie。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更多信息可访问《隐私政策》

网络购物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3-01-03

分享

网络购物现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消费者轻点手机、足不出户便可购买所需商品。网络购物交易的买卖双方通常属于不同地域,一旦发生纠纷,买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时,该去哪里起诉呢?

家住A地的李先生对某品牌鞋子心仪已久,趁着双十二大促销在该品牌的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鞋子,到货后李先生认为商品与预期不符,遂联系该品牌商家要求退货,但双方交涉未果。李先生遂将该商家诉至自己住所地A地法院,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被告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有约定管辖的,应优先将约定管辖作为管辖确定依据。李先生在该品牌网络商城首次下单时,勾选的“已读并同意”的《用户协议》中就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约定:(1)若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本协议签订地B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因此被告认为案件应由协议约定的B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平台的《用户协议》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李先生在网络购物中,需执行点击“个人中心-设置-下划主页面底部”才能看到该协议,显然不属于采取了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情形,该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无效,应当依照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李先生所在的A地,故A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合同中卖家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约定管辖”条款,如卖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则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注意仔细阅读平台或卖家发送的相关信息等,若不能接受协议内容,应及时与卖家协商并留存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download.jpg download.jpg
已超过10000+家企业正在使用大全产品

公司始终保持旺盛的创新活力,站在行业前沿,引领行业进步,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实现节能、环保、提质、降耗的目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持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