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私自更换教练,学员能否要求退款?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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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徐女士在某健身房试上了两节陈姓教练的课后,对该教练很满意,遂与该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陈教练为徐女士私人教练,对徐女士自身健身活动进行单独指导,私教课程共计12课时,每节课费250元,共计3000元。2021年6月,当徐女士按约来健身房上课时,该健身房表示陈教练已离职,健身房已为徐女士更换了另一位私人教练。但徐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相信陈教练才选择与该健身房签订服务协议,因陈教练现已离职,因此徐女士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健身房返还已缴纳的3000元。因健身房拒绝退还,徐女士遂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与健身房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徐女士基于对陈教练的认可和信任与健身房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协议明确教练员为陈教练。因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陈教练的离职使徐女士不愿意继续在该健身房进行私教课程,双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徐女士作出是否继续接受该健身房私教服务的选择。现徐女士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已交费用并无不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去健身房锻炼也成为大众日常休闲娱乐的选择。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合同,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一旦该信任基础不复存在,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因此,当消费者认可的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服务时,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
当然,作为消费者也应理智消费。如果基于信任关系而选择与健身房签订服务协议,建议在私教服务协议中对特定私教进行明确。同时,消费者应认真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健身房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及时予以指出、拒绝,消除产生纠纷的隐患。此外,消费者自身在健身的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健身房违反合同约定或通过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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