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甲醛超标,可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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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大众习以为常的选择。在租房过程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常常会因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等问题产生争议。随着租房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应地产生了很多租房平台,这些租房平台为了加快在手房屋流动,常常会将刚装修完毕的房屋出租,随之而来的房屋甲醛超标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2021年4月5日,杨女士与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杨女士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3300元/月,租金押一付三。杨女士入住后不久即出现头晕、咽部不适等症状,怀疑可能与所居住房屋环境有关,遂委托北京某环境检测公司就房屋的甲醛、苯、总挥发有机化合物等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2021年4月15日,杨女士从该房屋内搬离,同日杨女士向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表示因为甲醛问题已从房屋内搬走,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结算房租。中介公司认为杨女士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自身身体状况异常与房屋空气质量并无关联。杨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15日解除并判令中介公司公司退还租金9900元、押金3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杨女士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严重超标,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可能致使用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杨女士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超标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故法院确定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15日解除。杨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租金、押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大众认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影响健康的空气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健康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承租人在寻找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租金、地理位置等因素,更应关注房屋自身的状态,如在看房时就能闻到明显装修味道的,建议谨慎考虑,切勿听信中介的蛊惑。如入住后出现身体不适的,建议及时取证,尽快解除租赁合同,搬离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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