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个人隐私,当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时,请同意使用所有cookie。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更多信息可访问《隐私政策》

借条没有原件,借条照片有效力吗?

2024-09-02

分享

随着微信等通信工具的广泛使用,以图片形式出具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借条不存在原件,如果发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2023年6月,王某以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其好友张某借款5万元,张某出于朋友情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借款交付王某,王某将手写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双方约定的借期届满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上述案件中张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5万元,并就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对方微信首页图、借条照片、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始载体(手机)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来源清楚,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张某亦能对借款的形成过程进行合理陈述,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借期届满,王某没有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等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中,张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借条照片等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实践中,若出借方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借条照片等上述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而且需确保原始载体上证据的完整性,不能选择部分删除。虽然借条照片不是原件,但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然可以作为证据综合认定借款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纷争,建议出借方尽量保留借条原件。如确实只能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出具借条,建议出借方保存好借条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及原始载体,防止误删,并尽可能让借款方多提供一些身份信息,如手持身份证照片、户口本信息等,以便于后续的诉讼。

download.jpg download.jpg
已超过10000+家企业正在使用大全产品

公司始终保持旺盛的创新活力,站在行业前沿,引领行业进步,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实现节能、环保、提质、降耗的目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持续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