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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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亲朋好友使用,如他人在使用车辆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车辆的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4年1月,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一交叉口处时,撞住王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王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的车主为张某,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该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后王某与付某、张某及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王某将三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驾驶人,付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上路驾驶,且经事故认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的过错行为与王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作为付某的朋友,在明知付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付某并放任其上路行使,最终导致交通事故,付某未对车辆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付某和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付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后,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享有追偿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此可见,车主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对车辆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负有审查义务,否则一旦外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能将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建议尽量避免将自己的车辆外借,车辆借出后,使用车辆的风险不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车主本人也应积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一步规避自身驾驶车辆和因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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