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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虽吸睛 打赏须理智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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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正在迅猛发展,深受各年龄段用户追捧。各种直播平台异军突起。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主播”变得炙手可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们通过各种表演“吸粉”,用户则通过购买“跑车”、“鲜花”、“蛋糕”等道具来打赏自己心仪的主播。用户打赏是主播收入的重要来源,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这也是网络直播最基本的消费模式。

近日,湖北襄阳男子张某将女主播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在观看王某直播过程中打赏的13万元,此事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张某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王某直播,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王某8万余元,又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转账4万余元,且大多数转账以“1314”“520”的名义进行。冷静下来的张某后悔不已,要求王某返还13万元,讨要无果后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4万余元,以有特定意义的“1314”“520”等方式赠与王某,应被认为是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通过网络直播打赏的8万余元,因张某并未对王某设定义务,是无偿的,双方形成了赠与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打赏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打赏虚拟礼物,但本质上等同于打赏金钱。若没有证据证明主播在接受打赏前后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即没有明确的打赏对价,则应当认定主播所接受的全部打赏行为均属于自愿、无偿的行为,打赏人无法追回。

生活中,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也经常引发纠纷。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成年人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应理智消费,注意保护个人财产。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和辨别能力,使其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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